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精神,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机遇,加快推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特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发展
(一)引进企业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和经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开展智慧化运营,带动跨境电商产业跨越式发展。对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实现年营业30亿元以上,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扶持。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30亿元的市外跨境电商企业迁移至我区,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在政策有效期内实现入统年营业收入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扶持。
(二)培育跨境电商主体做大做强。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向个性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培育扶持一批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壮大。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对外贸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6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的扶持。上年度对外贸易额无基数的,以4000万美元作为基数。该项扶持金总额每年为50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资金。
二、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载体发展
(三)扶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年跨境电子商务包裹量达到1000万件、500万件、300万件以上,且对应比上年度增长5%、10%、20%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200万件作为基数。
(四)鼓励园区、商务楼宇招商。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发展,打造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模式的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区。对面积达2万平方米,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过20家(广州市内跨区迁移企业除外),且每家跨境电商企业对外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园区、商务楼宇,对管理运营方给予一次性招商扶持3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在我区新设立并入驻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鱼珠片区,且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超过300平方米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对在我区新设立并在综合保税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对外贸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全球中心仓和国际配送网络建设运营
(六)支持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全球中心仓。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国际物流分拨业务,打造国际分拨枢纽和智慧物流站点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RCEP外贸拓展。对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服务超过20家品牌商,且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扶持。
(七)支持海外仓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把握RCEP发展机遇,打造国际物流网络,拓展海外市场,高质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公共海外仓的企业,且年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被认定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打造跨境电商良性发展生态圈
(八)鼓励培养跨境电商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人才享受本区“黄埔人才”相关政策。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招引海外人才和优秀高校毕业生,汇聚英才强化跨境电商产业链。
(九)支持自主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打造具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国际品牌,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出口产品在境内外注册自有商标的,按本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对主导制定跨境电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本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十)支持跨境电商数据资源整合利用。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挥数据资源整合作用,支持平台统计数据共用共享。对经认定的提供数据支撑服务的企业,给予每年50万元资金扶持。
五、附则
(十一)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纳入本区统计。
(十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十三)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十四)除注明其他币种外,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十五)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商务部门负责统筹,按照本区政策兑现流程执行。
(十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