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2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跨境电商方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广州空港委保税业务管理局、南沙区口岸办、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保税业务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商务函〔2020〕731号),我局现组织开展2022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事项(跨境电商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申报指南印发如下: (一)《广州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穗商务函〔2020〕731号); (二)《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8〕4号)。 对于向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仓库业主单位直接租赁仓库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且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合同面积给予不超过10元/平/月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市级财政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 支持期限(租赁仓库时间)是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广州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二)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仓库地址需在广州市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并且直接与仓库所有方签订租赁合同。 (一)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租赁仓库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开展情况等内容。 (四)与仓库持有方签署的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仓库持有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产权的,提供相关土地所有权、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说明(原件)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七)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8月31日在该仓库流转的货物的网购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报关单(每月提供2份,复印件),以及报关单对应的明细单汇总表(附件2)。 以上资料均需统一采用A4尺寸,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装订成册,带原件备查,原件核查后退回。 请广州空港委保税业务管理局、南沙区口岸办、黄埔区商务局(广州开发区保税业务管理局协助)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到仓库现场验核。在通过初审的材料封面备注“初审通过”并加盖公章,形成初审汇总表(附件3)并出具推荐函,将推荐函及初审汇总表于11月24日前报市商务局(电商处)。 请通过初审的企业于11月30日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100007482575H3442118190006)进行电子申报,同步将通过初审的完整纸板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现场投递或快递至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3.跨境电商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汇总表(点击原文链接下载所有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