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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4部门: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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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粤跨协获悉,商务部网站5月10日消息,商务部等1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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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表示,当前我国内外贸一体化仍存在较大的发展改善空间,内外贸企业在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上仍面临困难与挑战。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有望为内外贸企业提供平台,促进其能力发展,进而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表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对接国际经贸高标准规则,融入全球市场;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和效率;还有助于企业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实现融合发展。

《通知》提出完善法规制度、促进标准认证衔接、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等七方面试点任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时表示,试点任务有两大亮点:一是注重系统推进,不仅包括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平台打造、发展环境优化,而且注重在制度、标准、人才等方面同步推进;二是创新性强,不仅提出要创新推进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而且提出创新监管措施,推进内外贸同船运输、内外贸泊位共享等多项创新举措。

《通知》明确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择优确定试点地区,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试点地区。

在刘向东看来,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以及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条件相对成熟。“这些地区人才、市场、监管等方面相对成熟,对较高标准接受能力强,有利于试点任务的推进和落地实施。”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自贸试验区无疑在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中具有更成熟的条件。此外,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开展试点也具备较好的条件。”肖本华说。

明明认为,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港口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条件相对成熟。“这些省份和城市外贸成绩名列前茅,制造业实力雄厚,对国内国际市场都具备成熟的市场经验,可作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首批地区。”

在开展试点的同时,全国层面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也在提速。据商务部消息,4月18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提出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通过改革创新、主体引领、数字赋能、产品对标、渠道对接和服务优化,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内外贸一体化。

不过,明明认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也有难点。“一是多部门合作。内外贸一体化不单纯是一个贸易问题,其涉及法律、监管、供应链、金融财政支持等各方面;二是国内外标准一体化的过程较为困难。其中既包括监管部门的对接,还包括企业对于各类规则的认知和学习;三是品牌影响力。内贸企业打造品牌影响力需要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同时营销方面也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

此外,刘向东表示,各地试点推进既要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创新,又要避免形成分割的市场,确保市场一体化目标有效实现。

那么下一步如何解决困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明明表示,首先,需要把国内的标准与国际接轨,要把国内制度与国际标准相融合来制定相对统一的一体化标准。其次,可以把物流作为切入点,引导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加快布局海外仓、配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使物流企业走出去,打通国内国际的物流通道。


以下是《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商务部等部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梳理市场主体开展内外贸经营时遇到的制度性障碍,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清理纠正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评价体系和制度体系。提出在国家层面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制度衔接的建议。

  (二)促进标准认证衔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积极采用通过开放和透明程序制定的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三)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引导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牌营销、渠道网络等能力,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生产端到消费端全链路数字直连,提高企业柔性生产和智能制造能力,更好适配市场需求。推动商产融合,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改造,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吸引更多内外贸市场主体洽谈交易,打造特色鲜明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整合市场资源,建立国际化营销、物流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培育自有品牌,加强与国内品牌商、商贸企业、制造企业、电商平台等合作,拓展内销渠道。鼓励内外贸企业与国际物流企业战略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企业和生产基地。塑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品牌。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市场,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农产品内外贸一体化流通枢纽。发挥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大数据、供应链、营销渠道等方面优势,进一步打通国内外市场和交易各环节,丰富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拓展内外贸业务提供支撑。

  (四)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培育汇聚优质内外贸商品服务的商圈、步行街,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高品质消费需求。支持举办内外贸融合展会,促进内外贸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接合作。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强化数据赋能和产业协同。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支持企业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打造支撑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海外平台。

  (五)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国际执法合作,持续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提高企业创新和拓展国内国际市场积极性。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加强数据开放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充分依托已有平台,提供内外贸政务服务统一化、标准化、便利化的公共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汇率避险产品,推动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中欧班列运贸一体化发展,促进与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相融合,增强中欧班列支撑内外贸发展动力。创新监管措施,推进内外贸同船运输、内外贸泊位共享,提升资源利用综合效能。深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内外贸一体化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创新发展。

  (六)创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分行业、分类别推进实施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丰富“三同”内涵,创新“三同”推广模式。鼓励企业结合品牌宣传做出产品符合“三同”自我声明,提升品牌和先进标准影响力。支持“三同”联盟等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七)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协调推动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与有条件的院校对接,深化产教融合,健全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组建“校企混编”教师团队,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资源。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健全教学标准体系。优化内外贸相关专业布局,论证设置内外贸一体化类专业,加强专业建设,推进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动开展“订单班”“现代学徒制”“岗课赛证融通”“外语+内外贸业务”等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要深刻认识内外贸一体化总体要求和试点工作重要性,把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本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积极参与试点。

  (二)精心组织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省级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填写《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编制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后,一式6份,于6月12日前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择优确定试点地区,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试点地区。

  (三)加强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方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在符合多双边协定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前提下,加强政策措施保障,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督促推动和跨部门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和补贴通报工作,积极响应试点地区需要中央层面支持的事项。

  (四)做好总结评估。试点地区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形成的先进经验、模式和典型案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试点地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组织在全国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可机制化的成果适时提升为制度、固化为机制。



发布时间:2024-04-10  阅读: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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